服务信托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应用探索与实践

2023321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银保监规(2023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文件正式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纳为资产服务信托的一大类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从信托业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已经成为信托行业的下一个风口;截止20235月,已经有超过9家信托公司正式开展破产服务信托,而从困境企业(重整)拯救角度来看,引入信托机制也将会是困境企业破局的关键。

一、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的发展

在近年的法律实践中,像渤海集团、康美药业、方正集团、海航集团等企业集团重整类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均引入了信托机制。在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或清算的过程中引入信托机制,本质上是为了助推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同时提升破产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从而更有效地实现清偿债权或资源整合的目的。

(一)外部环境

近年来,在供给侧结构改革伴随着疫情这一不稳定因素不断推进、经济增长放缓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破产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越来越大,企业重整难度与日俱增。据统计,2021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2.85亿元,同比增幅5.39%;非银金融机构不良规模1.57亿元,同步增幅38.22%;非金融企业不良规模1.46亿元,同比增幅6.57%

(二)内部动力

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可复制性强,具有市场生命力,足以作为信托公司未来较为稳定的业务收入来源。发展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可以兼顾“回归本源”、“支持和反哺实体经济”,以及“参与特殊资产处置”等监管热点,另外在参与破产程序的过程中,信托公司还可能获得特殊资产投资等其他业务机会。

(三)基础业务模型

二、服务信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应用

(一) 服务信托协助投资人分离非核心资产

XX钢铁采用资产分离出售式重整模式,其债务人财产分布广泛、结构复杂,负债金额巨大,债权人人数众多,是当时国内重整资产与负债规模最大的案件,也是我国首例运用财产权信托为载体的信托受益权分配作为一种补充偿债方式的破产重整案例。

XX钢铁重整方案中,将重整后的集团企业一分为二,根据主业重组为“钢铁资产平台”和“非钢资产平台”两部分。其中,“钢铁资产平台”包含现金、留债、债转股,聚焦钢铁主业,引入民营钢铁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进行管理和运营;非钢资产平台承接未纳入钢铁资产平台的全部剩余资产,委托信托公司以非钢资产为基础设立财产权他益信托,指定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财产权信托通过向债权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其中信托财产为委托人交付的以标的股权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千亿元的资产。

为实现重整企业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本次重整采用了资产分离出售式重整模式。以分离出的非钢资产平台及指定的主体作为委托人,引入信托公司设立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以非钢资产平台持有的流动资产、股权收益权等为信托财产。债权人在钢铁资产平台主要通过现金、留债、债转股方式实现清偿,在非钢资产平台主要通过以分配信托产品受益权份额实现清偿。同时,为保障信托财产能够顺利处置确保信托受益权实现,由信托公司聘请专业的资管公司负责非钢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其中,非钢资产平台、信托公司、资管公司均对债权人负责,接受管理人监督。

(二)他益财产权信托实现债权补充清偿

XX集团横跨信息产业、医疗、房地产、商贸、教育、金融等业务板块,下辖包括N家上市公司在内的约几百家家公司及企事业单位,合并资产规模超3000亿元,涉及重整债务规模近2000亿元。在XX集团重整方案中,破产管理人将重整主体的资产划分为保留资产和待处置资产两部分。其中,保留资产主要用于设立新集团及各业务平台公司,由重整投资者承接股权和运营。剩余待处置资产以有权属瑕疵或诉争未决的资产为主,留在重整主体内,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以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通过XX集团间接持有其他四家重整主体100%股权,在信托计划项下开展待处置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等工作,处置所得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债权人补充分配。

针对这个项目的痛难点,产品设计中引入多项创新。首先,作为首单他益财产权信托,避免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繁琐程序和不确定性。其次,该信托计划的具体管理和处置采用了分层决策机制,区分对受益权权益影响的情况及时效要求的程度划分决策层级,避免出现因信托公司资产处置不当或后续决策僵局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此外,重整计划设置了信托计划补充分配机制以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真正做到了全部资产用于清偿债权,偿债资产不仅包括现有资产还包括未来可能追回的资产。总体而言,通过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避免了大型集团企业的破产造成的较大金融风险,且取得较好好的经济效果。

(三)信托项下实现重整企业的经营与偿债

HH集团的破产重整,是目前涉及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例,处理情况极为复杂。是国内首单以双受托人模式设立的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

HH集团重整方案中,HH集团新设一家发起人公司,作为委托人发起信托计划。发起人公司下设总持股平台公司,持有HH集团航空运输、机场运营、船舶制造、金融服务和酒店商业等不同业务板块几百家公司的股权。发起人以持股平台100%股权及对应各业务板块的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资产成立财产权信托,由发起人作为初始受益人将信托份额转让予债权人。未来信托计划通过管理运营处置资产向受益人(债权人)分配信托利益实现偿债,在债务偿付完毕后,信托计划原状分配,委托人作为原股东继续享有股东权益。鉴于原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上的专业能力与经营意愿,HH集团未引入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而是保留原债务人管理团队对信托资产的管理职权。此外,重整计划将信托收益区分为特定收益与非特定收益,并明确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HH集团实质合并重整项目中,百家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进行板块划分,并确定了每个板块对应的业务管理平台公司,未来重组企业的相关经营与债务清偿均通过信托工具实现。具体而言,全部债务归集至发起人公司,由发起人作为委托人,并将持有的总持股平台的股权以及对各业务板块的应收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通过总持股平台的股权实现对所有信托底层资产的实控及管理。

三、信托在化解破产企业危机、助力重整方面的优势

(一)搁置争议

破产重整案件中利益人众多,矛盾冲突不可避免,但破产重整时间有限,如果各方争议迟迟未解决,资产未能尽快处置,将严重影响重整进程。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为搁置争议,平衡短期清偿与长期清偿的矛盾提供了很好的解决路径。

(二)提高造血能力促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受破产法定期限的限制,管理人一般会采取快速变现的方式进行处置,但对于债权人来说,仓促处置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严重,难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若引入信托,为资产的重整盘活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更广阔的空间,受托人亦可利用自身资源为重整企业的涅槃成功争取更多的可能性,如拓宽寻找投资人的路径、增加投资人融资途径、结合各类产业基金开展实体救治等。通过为重整企业提高造血能力使得债权人获得长期、更高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变现方式。

(三)充分利用信托架构的灵活性

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作为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三大领域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其介入方式更加灵活。在设计清偿方案时,可以考虑将处理周期长且有一定处置价值的资产纳入到信托财产中,提高重整的效率,尽快使债务人脱离破产的泥淖。同时,部分债权人对于留债、和转股也有一些特别的要求,依据破产信托的灵活操作,也可一并处理。

(四)权益重构

在企业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来源于债务人资产的处置、重整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及企业重整经营的利润,但在实际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的关系趋于冲突,也无太多可延展的空间。通过信托架构的安排,可通过分层设立的信托受益权,给各参与机构重构权益,充分调动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支持企业重整的主观能动性。

(六)平衡利益

对重整企业而言,引入信托机制既能实现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割,又能运用战略运营和产业升级重整,聚焦核心业务,迅速恢复经营能力;对于债权人而言,该重整模式耗时更短且更具确定性;对于投资者而言,则可以在受让优质资产的同时不受不良资产的影响,增加成功运营的可能;对于债务人而言,作为重整企业的持续管理方,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常年心血并且保留部分权益。

基于破产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以及管理人这几方方主体的各自利益诉求,从寻找解决方案最大公约数的角度考虑,引入破产服务信托成为了平衡破产企业各方利益主体的最优选择。

四、服务信托在参与企业破产的探索中遇到的困难

由于信托参与出现时间比较短暂,司法实践中完全达成重整目标的还比较少,结合破产重整信托特点,服务信托在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面临以下困难:

(一)债权人对信托受益权的变现能力缺乏信心

破产重整企业或新设SPV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作为底层资产设立财产权信托,并将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清偿债权人。对于债权人来说,相比现金清偿的明确性,债权人通过信托份额最终所获受偿的额度并不明确,并且,考虑到该部分财产多为股权收益权,子、孙公司的应收账款,其本身的收益率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债权人对信托受益权的变现能力缺乏信心。

(二)债权人的知情权受限

信托对大部分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均属于较为陌生的领域,从目前已经披露的破产受托服务信托来看,对于实质内容的披露过于简单,债权人、利益相关方无法通过披露信息全面了解服务信托的设立及运营的费用、信托收益的分配周期以及服务信托的管理、信托财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部分的细节之处。

五、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发展方向

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在业务实操方面还存在诸多约束条件,尚需多方面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和交付制度

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市场上已有的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其设立时的信托财产多为破产重整企业的股权。服务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基于股权,对各业务板块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院裁定的受托人中信信托的身份更加复杂,在处置受托财产时可能面临新的障碍和法律约束。包括信托公司如何以企业股东身份处置受托财产以及之后如何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如北京顺义和密云区已实践成功的不动产二元登记模式,在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系统中将资产登记为信托财产,在资产不过户的前提下完成了信托财产交付,风险隔离。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的推广非常有利于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的大力开展。

(二)建立坚实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

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将会是人力、资金、技术、管理等全方位高投入的新型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科学、专业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充分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信托公司应尽快托构建 “中台前置,前后协同、内外联动”的业务体系。一方面,在公司内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岗位的专业优势,为企业破产受托业务提供法律、财务、税务、评估、科技等方面的统筹资源;另一方面,通过与外部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咨询团队等机构合作,共同为债权人、管理人、重整企业等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此外,信托公司还要综合运用投资、融资等功能,在企业重整过程中提供共益债支持,重整后可以继续帮助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或者提供增量资金用于支持重整企业经营发展。

(三)构建信托账户体系

在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中,信托受益人众多,还被划分为优先、普通及劣后等不同受益顺位,同时,因担保物、融资租赁物评估值将作为确定优先受益权数量的参考因素,将有大量的受益人同时持有多种不同类别的受益权。此外,还可能涉及预留受益权份额对应信托收益的提存、转让;未受领债权对应信托收益的二次分配等操作。

在这种环境下,信托公司需要一个发挥灵活度,提升服务能力的载体:信托账户体系。使得债权人、投资人、受托人、管理人在这个载体的支持下充分灵活互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各权利人不但可以通过信托账户准确的了解自己“所有”的资产情况和资产表现、还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实现对“所有”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信托公司则围绕“账户”获取各权利人下达的所有指令,通过账户向各权利人反馈“所有”服务结果。

(四)完善IT资源保障

信息系统是信托公司在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业务中与受益人建立信息沟通的桥梁,为双方提供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受益人利益需求的实现。为了适应此类业务的发展,信托公司必须组建强大的IT研发团队,加大硬件设施投入,通过科技赋能,迅速搭建针对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的专项IT系统,以满足数量庞大的受益人的服务需求。

信托公司还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系统,支持线上召开受益人大会,受益人线上表决等功能,结合信托账户体系,为投资人、债权人提供清晰的资产管理披露。保护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以此提高债权人对信托受益权偿债或补充分配的认可度。

    六、总结

    信托凭借其制度优势介入重整,充分体现自身的方式灵活、重整财产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非常适合作为企业集团脱离破产困境的突破口,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目前信托公司的实践以及司法程序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还需要法院、管理人、金融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的持续共同努力,使得信托机制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发挥更有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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